徐州市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条例/第三章 多元化解第二十一条有效构建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商事调解、司法调解等优势互补、衔接联动的大调解工作格局。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