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条例/第三章 多元化解第二十二条有效支持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通过和解、调解化解纠纷,达成的和解协议、调解协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决策和合法性审查。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