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条例/第二章 源头预防第十九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健康等部门以及相关单位依法健全社会心理疏导和危机干预机制,完善社会心理服务网络,推动社会心理服务和教育普及,帮助公众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心态,防范化解矛盾纠纷。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