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条例/第二章 源头预防第十八条有效相关单位通过排查走访发现有需要法律咨询、代理等法律援助服务的,应当告知或者协助当事人向法律援助机构依法申请。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