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条例/第二章 源头预防第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重大行政决策、突发事件或者重大舆情信息,应当主动进行具有针对性、科学性、权威性的宣传解读或者宣传引导,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对可能引发重大影响的案件、涉及人数众多的矛盾纠纷隐患,结合实际开展风险提示。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