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条例/第二章 源头预防第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和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行政协议等,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