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条例/第二章 源头预防第十五条有效行政机关应当坚持严格执法与包容审慎监管相结合,建立健全行政裁量基准制度,落实依法不予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相关规定,对市场主体加强合规指导,引导其健康规范发展。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