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条例/第二章 源头预防第十二条有效行政机关对于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在决策前开展客观精准的风险评估,明确风险点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决策机关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认为风险不可控的,在采取调整决策草案等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方可作出决策。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