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应当坚持源头治理,将预防矛盾纠纷贯穿行政决策、管理、执法等全过程,在预防中减少和化解矛盾纠纷。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