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八章 保障监督第六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统筹布局乡村产业、公共服务设施和农民住宅用地,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完善农村新增建设用地保障机制,按照国家规定比例安排建设用地指标保障乡村产业用地,满足乡村振兴用地合理需求。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通过自营、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房屋,支持农村建设用地复合利用,发展乡村产业。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