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依法组织编制全省乡村振兴规划。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上一级乡村振兴规划,依法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乡村振兴规划。

乡村振兴规划及其执行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