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乡村振兴促进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