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六章 人才支撑第五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专业人员定期服务乡村机制,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公立医院等各类人才通过项目合作、短期工作、专家服务等形式到农村开展服务活动。鼓励各地整合各领域外部人才成立乡村振兴顾问团,为家乡发展贡献力量,支持引导退休专家等人员服务乡村振兴。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