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全面实行省负总责,市(州)、县(市、区)、乡(镇)抓落实的乡村振兴工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协调乡村振兴促进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建立乡村振兴考核评价、工作年度报告和监督检查制度。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组织、动员村民做好乡村振兴促进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