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农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落实平安乡村建设责任制,完善网格化管理、精细化服务、信息化支撑的基层治理平台,加强农村警务工作,推动平安乡村建设;健全农村公共安全体系,强化农村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应急广播、食品、药品、交通、消防等安全管理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提高村民自救互救能力。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