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五章 组织建设第四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乡村便民服务体系,推进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提高服务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的智能化、便民化水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在村(社区)设立便民服务站点,开展政务服务事项延伸服务,为村民就近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提供便利。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