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乡村便民服务体系,推进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提高服务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的智能化、便民化水平。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在村(社区)设立便民服务站点,开展政务服务事项延伸服务,为村民就近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提供便利。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