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五章 组织建设第四十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集体资产、合理开发集体资源、服务集体成员等方面的作用,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独立运营。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监管体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应当依法依规接受乡镇人民政府和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接受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