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发挥全面领导作用。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应当在乡(镇)党委和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建立健全组织领导、宣传教育、服务群众、民主管理、维护稳定、推动发展等工作机制,实行村民自治,发展集体所有制经济,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并接受村民监督。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