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四章 文化繁荣第三十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持续推进乡村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创造各民族共居共学、共建共享、共事共乐的社会条件,促进各族群众广泛交往、全面交流、深度交融,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