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三章 生态宜居第二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优化调整农村供水布局,因地制宜开展农村供水保障工程建设,提升农村供水保障和饮水安全。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