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推进废旧农膜和农药等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推进农作物秸秆、畜禽粪污的资源化利用。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