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三章 生态宜居第二十四条有效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不同村庄的发展现状和自然地理格局、禀赋特色,综合考虑土地利用、产业发展、居民分布、自然景观、原始风貌和文化传承等因素,合理优化村庄布局,依法科学编制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加强村庄规划实施管理,有序推进村庄建设。编制村庄规划应当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尊重农民意愿,广泛听取农民、专家以及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