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三章 生态宜居第二十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生态保护与环境治理,推行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