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乡村旅游基础设施,加强旅游服务规范化建设,发展乡村旅游新业态,打造乡村旅游重点村、精品景区、精品线路,提升乡村旅游供给能力和旅游品质,加快打造国际生态旅游目的地。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利用自然风貌、村落建筑、乡土文化、民俗风情、古文化遗址、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特色优势资源,发展田园观光、农耕体验、红色旅游、休闲旅游、健康养生、特色民宿等乡村产业,推动乡村文化、旅游、康养、教育、体育等资源融合发展。
鼓励旅游经营者利用特色小镇、特色民俗村、特色乡村旅游景区,开发观光、民俗、休闲等体现原真性、文化性、生态性、体验性的乡村旅游项目。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