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二章 产业发展第十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围绕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扶持发展现代种养、农产品加工、商贸流通、乡村旅游等特色产业,支持优化牦牛、藏羊、青稞、油菜、马铃薯、冷凉蔬菜、饲草、枸杞、藜麦、冷水鱼等特色优势产业布局,增加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农畜产品有效供给,加快打造绿色有机农畜产品输出地。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