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社区矫正机构提高信息化水平,将社区矫正信息化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数字政府建设规划等信息化建设相关规划。社区矫正机构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标准统一开展智慧矫正建设,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