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承担社区矫正委员会日常工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