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In force

对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等人员追究责任,应当根据其行为的危害程度、造成的后果以及因果关系、责任大小予以确定,实事求是,过罚相当。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