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第四章 保障和监督第四十八条有效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社区矫正工作实行法律监督;发现社区矫正工作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检察建议。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采纳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的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没有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