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社区矫正工作实行法律监督;发现社区矫正工作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检察建议。

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采纳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的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没有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