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公开社区矫正工作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