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第四章 保障和监督第四十九条有效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公开社区矫正工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