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第四章 保障和监督第四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法治建设和平安建设内容,纳入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范围,对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履行社区矫正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