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第四章 保障和监督第四十五条有效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发挥专业优势,依法提供调查走访、法治教育、公益活动、心理矫治、专业技能培训、社会关系修复等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鼓励探索通过公益创投等方式支持成立、运行相关社会组织,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税费优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购买服务、质量控制、监督管理、效果评估等管理评价体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