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矫正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省财政对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给予专项补助。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开展工作所需的经费,应当按照规定列入社区矫正机构本级政府预算。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