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第三章 矫正执行第三十四条有效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参与社区矫正的国家工作人员,与社区矫正对象存在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等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回避。具体规定由省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