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对被裁定撤销缓刑、假释,被决定收监执行,或者死亡的社区矫正对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社区矫正终止手续,并书面通知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和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