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根据社区矫正工作需要,公共法律服务机构可以在社区矫正场所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法律咨询、法治教育、法律援助等公共法律服务。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