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社区矫正机构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有暂时生活困难、就业困难等特殊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在提供临时救助、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落实社会保障措施等方面进行必要帮扶。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