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第三章 矫正执行第二十八条有效社区矫正机构可以组织开展面向社区矫正对象、被害人及其家属,受损害社区、社会关系等的损害修复工作,促使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自觉接受和遵守社会规范。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