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社区矫正机构可以组织开展面向社区矫正对象、被害人及其家属,受损害社区、社会关系等的损害修复工作,促使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自觉接受和遵守社会规范。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