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第三章 矫正执行第二十七条有效社区矫正机构可以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特长、劳动能力、年龄和健康状况等情况,依法组织其参加公益活动。鼓励和支持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参加公益性社会组织。社区矫正机构应当记录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公益活动情况,并存入其矫正档案。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