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社区矫正对象禁止令执行、报告、会客、外出、迁居、保外就医等加强监督管理,依法采取通信联络、信息化核查、实地查访或者使用电子定位装置等措施,了解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情况和行为表现。有关的部门、单位、场所和个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协助配合执行禁止令。
社区矫正机构发现社区矫正对象正在实施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或者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等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通知公安机关到场处置。
社区矫正机构开展实地查访等工作时,应当依法保护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信息和个人隐私;对通过电子定位装置获得的信息应当严格保密,有关信息只能用于社区矫正工作,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