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社区矫正对象为女性、未成年人的,矫正小组应当有女性成员、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人员参加;矫正方案应当适应女性、未成年人特点,并明确针对性的矫正措施。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