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为社区矫正对象确定矫正小组,与矫正小组签订矫正责任书,并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调整矫正小组成员。

矫正小组成员应当根据社区矫正责任书确定的责任和义务,落实矫正方案,开展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