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第三章 矫正执行第二十二条有效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为社区矫正对象确定矫正小组,与矫正小组签订矫正责任书,并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调整矫正小组成员。矫正小组成员应当根据社区矫正责任书确定的责任和义务,落实矫正方案,开展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