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第三章 矫正执行第二十一条有效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裁判内容和社区矫正对象的性别、年龄、心理特点、健康状况、犯罪原因、犯罪类型、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具体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实现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矫正方案应当包括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综合评估结果、心理状态和其他特殊情况分析,以及拟采取的监督管理、教育帮扶措施等内容。矫正方案应当根据分类管理的要求、实施效果以及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等情况,作出相应调整。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