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社区矫正对象报到后,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组织入矫宣告。

社区矫正对象因身体原因、不可抗力等无法到场接受入矫宣告的,社区矫正机构可以在其住所、治疗地或者采取远程视频方式组织入矫宣告。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