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社区矫正对象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时,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核对法律文书、核实身份、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建立档案。

委托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相关工作的,社区矫正机构接收社区矫正对象后,通知社区矫正对象在报到后三个工作日内到受委托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