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第三章 矫正执行第十八条有效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依法及时通知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并送达法律文书,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执行地公安机关。社区矫正决定地与执行地不在同一地方的,由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将法律文书转送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书面告知其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或者未报到的后果,责令其按时报到。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