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时,应当确定社区矫正执行地。

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查评估。

在确定社区矫正执行地或者委托调查评估前,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按照法律等有关规定核实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