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调查评估、登记接收、监督管理、教育帮扶、解除终止等社区矫正执行相关具体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