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严守纪律,清正廉洁。

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和其他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依法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其人身安全和职业尊严受法律保护。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