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七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构建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通过举办新安茶会、常态化派出企业服务专员等方式,听取市场主体的反映和诉求,依法帮助其解决问题。地方法规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